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哪些事项需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谁来报告?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向财政部门报告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梳理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向财政部门报告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涉及采购环节、报告事项、适用主体和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评审专家的22项报告事项。
书面报告报告违法违规事项
“在日常监管工作、纪检监察审计反应问题线索中,发现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对应向财政部门报告的事项未报告,而一些不需报告的事项,却以公函形式向财政部门报告,并要求回复。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报告事项’,我们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应向财政部门报告的事项进行了梳理。”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
《通知》强调,报告违法违规的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和必须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报告的事项名称及编号、报告的内容及事实依据、涉及的相关当事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法律法规依据、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报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报告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重点规范7个采购环节
据了解,《清单》重点针对计划备案、规范采购文件、开标评标、定标和公告、合同备案和履约验收、政策功能和其他等环节进行了规范。22个报告事项中涉及采购人的有18个,采购代理机构9个,供应商2个,评审专家5个。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报告主体适用于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报告主体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
《清单》明确,仅适用于采购人的报告事项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废标后转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备案;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留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具体比例;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当事人的不良行为等。
同时,仅适用于采购代理机构的报告事项有采购人的违法行为。仅适用于评审专家的有评审过程收到非法干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含PPP项目)等。
根据《清单》,同时适用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报告事项有公开招标只有两家投标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评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审专家的履职及违法违规行为;采购项目因重大变故取消;质疑答复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重新评审改变结果等。
“按照法定职责,采购环节适用主体来确定应报告事项,未列入清单的非法定应报告事项均可按照各自职责处理,无需报财政部门。”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说。